证券代码:873619 证券简称:太湖文旅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太湖太美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 4月 28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 2月 16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4 月 28日,公司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法院传票。江苏美田蘑菇家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美田利华集团有限公司诉苏州太湖太美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定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下午 14 时 30分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美田蘑菇家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美田利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太湖太美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江苏美田蘑菇家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美田利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田公司”)与被告苏州太湖太美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美公司”)于 2018 年 12月 25日、2019 年 7 月 16日分别签订了《采购合同》(编号为 SZCD2018-Z-G-011号)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管理的苏州太美香谷里酒店(下称"香谷里酒店")B4、B5、B6、B7、B8、B10(分别对应 18、19、20、21、22、25)号楼共六栋房屋,租期为房产交付之日起十年(2+3+5 年),租金由正常租金和消费后考核租金两部分组成。2019年 7月 6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上述房屋。运营期间,因疫情及承办赛事、会议等防疫要求,香谷里酒店于 2020年 7月 20日至 2020年 12月 22日,2021年 1月 11日至 13日,2021 年1月 18日至 22日期间及其后多个时间段需要实行封闭管理,原告租赁的房屋在封闭区域,无法经营。经多轮磋商后未能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故被告采取合理措施于 2021年 4月 9日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向原告发放了解除通知。
原告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承租人租赁房屋期间一直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完成了考核租金目标任务,太美公司在诉讼中提起了反诉。
2022年 10月 22日双方确认采购合同解除,并双双撤诉。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被告也提起了反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22年 10月 22日解除;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 100000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不可移动类装修损失 4204299.71元,折价补偿可移动类装修损失 356359.56元,合计损失 4560659.27元。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员工工资、员工社保、公积金、经济补偿金等损失 3898576.4元。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展览类损失 266394.66元。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课程研发类损失 926004.72元。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劳务费用损失 278000元。八、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案涉房屋租赁费合计人民币 1058214.42元;
2、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就 18栋(1280平方米)房屋按照每日 841.64元(1280*20*12/365)支付房屋使用费至实际腾空交付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年 4月13日为 618,605元;
3、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暂无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判决,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已聘请律师,正在积极准备开庭材料,包括相关证据、答辩等材料,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传票(2023)苏 0506民初 1837号
苏州太湖太美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5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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